一所造色至五所造色

雜集論六卷九頁云:所造色亦爾。若於此聚,此所造色可得;當知此聚,唯此非餘。或有聚唯一所造色。如光等。或有二所造色。如有聲香風等。或有三所造色。如香煙等。由此香煙,有色香觸差別所顯故。觸差別者,謂此中輕性。或有四所造色。如沙糖團等。或有五所造色。謂即此有聲時。 [FarSha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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