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破产定义 编辑
第十章是什么?
第10章是一种公司制度;破产 由于其复杂性而最终失效的文件。第十章,原名“第十章”,列出了涉及公司破产的程序和程序。它被用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重组而恢复长期生存能力或应停产停产清算 .
第10章作为1898年《破产法》的一部分提出,作为重组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蓝图,后来被纳入1938年《钱德勒法案》。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案》取消了这一制度。它最有用的思想被编入第十一章,后来成为现代的第十一章 .
关键要点
- 第10章是一种公司破产申请,由于其复杂性,最终于1978年废止。
- 对其关键部分进行了修订并纳入第11章。
- 第10章用于确定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是否需要重组和恢复,还是应该关闭和清算;
- 这项申请要求破产法院始终以股东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且它因赋予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广泛的权力而受到批评。
参悟第十篇
破产使个人或企业难以偿还未偿债务重新开始的机会。债权人被禁止收取他们所欠的任何款项,这是由于自动停留由政府强加的破产法院 . 陷入困境的公司,即债务人,有权选择进行清算,即结束一项业务并将其资产分配给索赔人的过程,或制定一项令人满意的偿还计划并继续经营。
在美国破产有几种不同的类型. 第10章是可用的路径之一,为财政困难公司重组他们的债务 . 如果债务人履行了重组计划规定的义务,这种形式的破产使其有了一个新的开始。
第10章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它要求破产法院始终以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股东 . 这样一个指令使得确定清算或重组是否是更好的选择,然后制定这两个计划的过程既昂贵又复杂。
有争议的是,第10章剥夺了公司管理层对其经营的业务是否应该恢复活力或清算的发言权。
第10章赋予指定法院如此广泛的权力和责任;受托人 &公司管理层基本上被撤换了。由于管理层没有参与决定是否重组或清算的过程,法院任命的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必须宣誓,作为其服务的一个条件,他们对结果没有个人利益。这个概念被称为“无私”
第十章与第十一章
第10章被认为是如此复杂,耗时,而且潜在的昂贵,以至于它对公司宣告破产起到了威慑作用。它的规则非常广泛,特别详细,以至于公司经常选择第11章来代替。
第11章最初是针对小型私人企业和个人的,经过一系列的法庭诉讼后,成为公司可行的破产选择。
在第10章中,破产管理被取代,由法院指定的经理或受托人监督重组或重组过程。在第11章的申请中通常不是这样。第11章提供了不解除公司管理层的优势,这意味着公司在执行重组时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11章还允许管理层在如何偿还债权人以及如何清算资产方面有更多的发言权。因为它相对简单,第11章的破产申请比第10章更适合债务人和他们的律师以及债权人,即使股东不再享有至高无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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