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師三法

﹝出善見毘婆沙律﹞##〔一、本毘尼藏〕,梵語毘尼,華言律。謂為律師者,必本於毘尼,諷誦通利,句義辯習,文字不忘,然後可以教授於人,所以稱之為律師也。##〔二、堅持不雜〕,謂為律師者,當懷慚愧,堅持法律,於毘尼藏所有文句義疏,悉皆通達;若有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所以稱之為律師也。##〔三、受持不忘〕,謂為律師者,於毘尼藏所傳之師,須知次第授受之由。若佛授優波離,如是次第師師相承,乃至于今,於其名字,或能盡知,或知一二,而不忘失,所以稱之為律師也。 [SanZunFa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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