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制

两院制”的对称。议会只设一个议院,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芬兰、丹麦、新加坡、突尼斯等国采用。主张者的理由是公意只有一个,不必设立两院;且一院办事便捷,容易通过法案,可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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