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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让私人发行的货币流通起来

发布于 2024-01-20 22:42:16 字数 4318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0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将假定,我们有可能在世界的几个地区建立几个机构,它们可以自由地发行彼此竞争的钞票,并同样可以用它们各自的货币单位开立支票账户。我将把这些机构简单地称之为“银行”,或在有必要将其区别于那些决定不发行钞票的银行时,称其为“发钞银行”(issue banks)。我要进一步假定,一家银行为它所发行的钞票所起的名字或面额单位,将受到类似于品牌或商标那样的保护,未经授权之机构不得使用,同样,也禁止伪造它们,就像禁止伪造其他文件一样。据此,这些银行就将竞相使自己发行的钞票尽可能便利消费者使用,从而吸引使公众使用他们的钞票。

私人发行的瑞士“达克特”

由于读者可能立刻会问,这样的钞票如何才能被人们作为货币普遍地接受?回答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可能是描述一下,比如说,如果由我负责瑞士某家合股银行,我会怎么办。假定法律允许(对这种可能性我暂不讨论),我将宣布发行无息流通券(non-interestbearingcertificates)或纱票,并可以此开立往来支票账户,其单位是“达克特”,并已获注册为一个专有商标。我要承担的唯一法定义务是在持有人提出的时候,赎回这些钞票和存款,可以视持有人之喜好,每达克特兑换5瑞士法郎或5德国马克或2美元。这种赎回价值只是一种保底价,达克特的价值不可能下跌到这个水平之下,因为我同时会宣布,我将努力地调整达克特的数量,以使它们(精确计算出来)的购买力尽可能地保持恒定不变。我还将向公众说明,我已经充分意识到,我完全有可能使这些达克特的价值保持不变,因为,只要我满足人们的下列预期即可做到这一点:它们的价值将被保持在大致恒定不变的水平。我还要宣布,我将随时向国家提出我欲使达克特之价值保持稳定所需之商品等价物的精确数量,但我将保留在作出上述宣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及公众表露出来的偏好之变化而修改商品本位之构成的权利。

不过,尽管由法律来规定发钞银行需保持其钞票价值稳定,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取的,但该行在其贷款合同中显然还是有必要明确地规定,任何贷款均可以该行所发行之货币之名义数量偿付,也可以相应数量之其他货币或货币组合来偿付,只要其价值足以在市场上购买到与发放此笔贷款时作为其准备的商品等值之商品等价物即可。由于该银行必须主要通过放贷活动发行其货币,那些有意借款的人完全有可能会被该行可随意提髙其钞票之价值的形式上的可能性吓住,因此,他们肯定会要求发钞行明确地保证杜绝这种可能性。

这些流通券或钞票及其等价的账面信用,将通过短期贷款或与其他货币兑换而流入公众手中。可以推想,由于该发钞行已保证可以按持有人之要求以各种方式赎回,因此,从一开始,该行就会在出售该钞票时获得高于其可兑付之任何其他货币之价值的溢价。随着政府发行之各种货币的真实价值不断缩水,这种溢价会上升。达克特最初出售时之价格的真实价值,将作为该发钞行竭力保持恒定的一个标准。如果原有的货币继续贬值(而一种可以替代它、更稳定的货币的出现会加速这一进程),对于这种稳定的货币的需求将迅速增加,提供同样稳定但名称不同的钞票的彼此竞争的企业将会出现。

最初,销售(在柜台或通过拍卖)将是新货币发行的主要途径。在正常的钞票市场建立起来之后,只需要通过正常的银行业务即短期贷款,即可开展日常的发钞业务。

稳定但不固定的价值

发钞机构应当从一开始就明确地宣布,它已聚集了足够商品,可借此使达克特之价值保持稳定,这种宣示可能是适宜的。不过,由法律将其价值与某种具体的本位商品捆绑在一起,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取的。公众对彼此竞争之钞票供应作出的反应,在经历一段时间后将逐渐揭示出,什么样的商品组合能够构成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最为可取的本位。各种商品的重要性及其交易的数量在不断变化,其价格的相对稳定性或灵敏性(尤其是它们的价格由竞争决定的程度)也都在变化,这些变化将提示发钞行改变其商品组合,以使自己的钞票更受欢迎。总的来说,我有理由期望,基于我后面(第十三章)将予以解释的理由,以一组原材料的价格作为商品准备本位制(commodityreservestandard)的基础②,似乎是最恰当的,不管是从发钞行自己的角度看,还是从保持整个经济活动过程的稳定性的角度看,都是如此。

通过竞争控制价值

事实上,从绝大多数方面看,上面提出的制度将会被证明是实现我们有望从某种商品准备本位制或其他形式的“物价指数本位制”(tabularstandard)所能获得之种种益处的更为可行的途

径。同时,这种制度却不需要由一个垄断的当局进行控制,而完全能够自动地运转,其运转完全委托给私人去考虑。如果发钞行不能满足人们的预期(而政府机构也肯定会滥用机会操纵原材料价格水平),就有可能迅速丢失其整个发钞业务,这种恐惧将能提供一种比任何政府垄断所能提供的更强大的保险机制。竞争肯定会被证明是一种更有效的约束,它会迫使发钞机构保持其货币之价值稳定(按一组预先选定的商品来衡量),当然,它们也有义务用这些商品(或黄金)赎回这些钞票。这也将是聚集和储存贵重金属的一种更为廉价的方式。

私人货币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们对它的信任,这种信任与目前所有私人银行赖以生存的储户对它的信任(或者在美国政府的存款保险计划出台之前人们对私人银行的那种信任),没有什么区别。人们现在都相信,一家商业银行,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意,将会妥善安排自己的活动,从而使得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将其存款兑换为现金;尽管人们也知道,如果所有人同时到银行去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要求银行立刻支付,银行不可能有充足的现金满足其要求。同样,在我们设想的上述制度中,发钞行的经理层将逐渐明白,它的生意得依赖货币持有人稳固的信心,因此,他们会持续不断地调整达克特(及其他钞票)的发行事宜,以使其购买力始终大体保持稳定。

那么,这种业务的风险是否真的大到需要某种具有保守倾向的人进入,才能使其业务顺利进行? ③不可否认,一旦在宣布将增加多少发行量并开始实施之后,该决策就不是发钞机构所能控制的了。为了实现其所宣示的保持货币购买力稳定的目标,发行数量就应当及时地调整,以适应需求之任何变化,不管是上升还是下降。事实上,只要该发钞行能够成功地保持其货币之价值稳定,人们就没有理由担心,公众对其需求会突然大幅度减少(即使成功的竞争者可能会抢走其相当大的流通份额)。最尴尬的局面反而可能是需求急剧增加,超出了某家私人机构能够应付的限度。不过,我们可以相当确定地断言,假如其发钞业务如此成功,就立刻会有新的竞争出现,以纾缓该银行的紧张局面。

最初,发钞行可以以不是很髙的成本对它所发行的货币保持100%的现金准备,并把它所获得的溢价不受限制地投放于一般银行业务中。然而,一旦由于进一步的通货膨胀,其他货币相对于达克特大幅度贬值,该行为了维持达克特之价值稳定,就将不得不以髙得多的兑换率回购大量达克特。这意味着,它不得不迅速地撤出它的大量投资。因而,这些投资最初就必须非常谨慎地挑选,从而在公众对该货币之需求急剧增长时不至于出现尴尬:促成了这一有利发展的机构,不得不把新增市场的一部分拱手让给模仿它的机构。顺便说一句,寻找某种能够具备充足资金履行义务以保证币值稳定的投资,是相当困难的难题,对于我们正在讨论的这家发钞行来说,它所面临的难题跟目前的银行家所面临的难题并不相同:所有以它发行的货币放出的贷款,当然都属于稳定的资产。乍一看,这样一家发钞行用它自己能够决定其价值的货币来记录自己的债权、债务——尽管它如果随意地、任性地改变其价值就不可能不损害其业务之基础——似乎让人有点困惑,但其实并不会带来实际的困难。如果我们记住,这样一家银行当然会用它自己的货币来记账,那么,乍看起来让人困惑的账目问题就基本上不存在了。这样一家银行已发行的钞票和存款,是不会用其他价值单位来表示这些债务的;它自己决定着该货币单位的价值,它以该单位记录自己的债务、债权和账目。如果我们尚能记住,这恰恰就是所有的中央银行在大约半个世纪中所干的事情——它们的钞票当然是兑付不到任何东西的——这一点就不再那么令人震惊了。但那些相对于其他大多数资本性资产而可能升值的钞票,可能确实会面临会计上的难题,这是他们以前从来没有碰到的难题。发钞银行最初当然负有法定义务,使人们可以用它发行的货币赎回其他货币。但在该种货币已经存在一段时间后,其他货币的价值就可能已经很小,甚至已经完全消失了。④

①ducat,旧时在欧洲许多国家通用的金币或银币。一译注

②参见Hayek[30]tpp.318-320。——原注

③关于吸引力的问題,Fischer[18]对企业在发行指数化债券时曾极为勉强一亊的讨论,多少有点关系。一家银行发行的钞票的价值相对于同时流通的其他货币的价值逐渐上浮确实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局面:已发行的这种钞票的总价值(加上来自其他方面的债务)将有可能超过其总资产。这家银行当然没有以这种价值赎回其钞票的法定责任,但只有在它能够迅速地以它的钞票的现价购人它发行的钞票的时候,它才能够保住自己的生意。只要它成功地维持了其钞票的真实价值,那它就不需要回购太多已发行的钞票。任何人可能都不会怀疑,一位拥有某位著名艺术家雕刻作品的艺术经纪人可以通过富有远见的买卖而保持这些雕刻的市场价值,哪怕他从来不可能买光市面上所有的印蒯品,只要这位艺术家的作品仍在流行即可。同样,一家银行当然可以维持它发行的钞票的价值,即使它根本不能回购已发行的全部妙票。——原注

④如果对于这样一种稳定货币的需求量突然大幅度增加——可能是因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可能会带来一个很实际的难题,恐怕得通过出售大量这种钞粟换回其他钞票才能解决。这家银行当然不得不防止出现这样的局面,而要做到这一点,唯有增加自己钞票的供应量。但出售本行钞票换回别人钞票,有可能使自己的资产按自己的钞票来衡量出现缩水。这家银行似乎不大可能非常迅速地增加其短期贷款量,即使它答应以非常低的利率放贷——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以某种负利率放贷也比售出本行钞票购人外行钞票更安全一些。它也许可以以非常低的利率发放长期贷款,而购人可流通证券(以它自己的货币计算),如果对其钞栗的突然需求迅速出现逆转后,这些证券很容易出售。 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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