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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Langacker论构造语法理论

发布于 2023-04-06 12:00:02 字数 3298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0

一、简介

在Langacker创建认知语法(他将自己的理论也叫做“构造语法”)的同时,Fillmore于1988年提出了“Construction Grammar(构造语法)”,Fillmore、Kay & O'Connor(1988)、Fillmore & Kay(1993)、Kay & Fillmore(1999)以及Michaelis & Lambrecht(1996)也对其进行了论述。Goldberg于1995年出版专著A Construction Grammar Approach to Argument Structure ,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构造语法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了语言的题元结构(Argument Structure),她的研究为“构造的意义(如使动构造)对其用法有限制”提供了证据。Croft于2001年出版了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 ,将构造语法推向一个新阶段。他接受了上述学者的观点,认识到构造是语言分析的一个原始单位,只有通过构造才能对语法范畴作出有效定义,并将其视为语言研究的最基本目标,这一观点具有深远意义!其出现是对先前句法理论的一次巨大的变革(a dramatic break from prior syntactic theories)。

Langacker(2004)并不认为Fillmore等学者的理论属于认知语言学,因为在他看来,Fillmore更属于形式主义阵营,因此他仅论述了三种主要构造语法理论,用小写的construction grammar作为上义术语来统括这三种理论,并论述了它们之间的关系。

(1)Langacker的认知语法(本文用LCG表示);

(2)Goldberg的构造语法(Langacker用大写的Construction Grammar,本文用GCG表示);

(3)Croft的激进构造语法(RCG)。

正如上文所说,Langacker认为他自己的LCG既是构造语法,同时还是激进的语法理论。GCG没有完全局限于构造语法本身,其中还包含了认知语法和激进构造语法的内容。总的来说这三种理论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它们既互相区分又相互联系。他在待发表的论文中将三种理论的共性归纳为以下12条:

(1)是构造,而不是规则,才是语言研究的首要对象,这是认知语言学研究句法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2)框架系统是非派生的,也就是说,它们往往有各自的来源。

(3)词汇和句法不是明显可分的成分,它们构成了构造的连续体。传统句法观认为词汇和句法可以明显区分开来,构造是由其组成部分根据句法规则组合而成,据此构造本身就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除了成语之外它们的属性可通过其组成部分的属性和句法组合规则来做出预测,而且词汇本身的词性等范畴须被明确定位,句法规则就参照这些范畴进行运作。构造语法理论推翻了所有这些假设,认为词汇范畴不是事先被确定的,而应参照其出现的构造来描写。

(4)构造是形义配对体,是象征结构的复合体。形式和意义不能分离,这就批判了句法自治论和形式主义语言学的基本思路。

(5)信息结构是构造意义的一个方面。这里的意义还包括:规约化的情景和语用功能等。

(6)构造与传承性网络(Networks of Inheritance,或叫范畴化网络[Networks of Categorization])紧密相连。

(7)规则(Regularity或Rule)和类型(Pattern)是以构造的形式出现的,构造相对于例示性表达来说具有图式性。

(8)除了不同程度的详细度和图式性之外,它们所例示的表达和类型具有共同的特征。

(9)语言知识包括大量的构造,其中大部分相对于正常的和生成性的语法类型来说,具有独特性(Idiosyncratic)。

(10)规则性类型是构造的一个特例,能够包容独特构造的框架系统也将包容规则性类型,但不是相反。

(11)一个合乎语法的表达就应能够同时满足构造的限制条件。

(12)组合原则受到整合(Unification或Integration)的影响。

根据Taylor(待发表)以及Croft(2004)本人的观点,所谓“激进构造语法理论”的“激进”主要是指:

(1)将构造视为语言研究的最基本目标,可通过构造对一个语言的语法作出描写和解释。

(2)构造具有多样性(Diversity),而且还因语言而异(Constructions are language-specific),而且不同语言里表达相同功能的构造在结构上有明显差异。

(3)尽管一个构造中的成分与另一个构造中的成分有时看上去等同,但实际是不等同的。如能用于构造“助动词+NP+XP”中的NP就与所有格构造“NP+POSS+N”不同。在这里就很难找到一个能概括上述两构造中NP的概括性范畴语。

(4)词类划分不具有普遍性。

(5)不存在什么普遍句法范畴,而只存在普遍适用的语言分析方法 。

(6)彻底放弃了分解论(Reductionist Approach),认为语言中有些复杂构造本身就是语法表征的基本单位,不可分解。

(7)在构造分析中取消了句法关系,从纯语义角度来定义构造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8)从类型学中吸取了语义映射模型(Semantic Map Model)(Croft,2001:8,92—104)和句法空间概念(Syntactic Space)(Croft,2001:第八章)来分析语法信息在构造中的储存问题。

二、构造语法理论对“形”的理解

构造语法理论都认为构造包括词汇和语法,构造具有象征性,其最简结构为形义配对体的象征单位,但它们对于“形”有不同的理解。

Langacker认为“形”主要是音位结构,又叫音位极,而且还包括其他符号化媒介,如书写、姿势等,不包括语法形式;而Goldberg(1995:51)和Croft(2001:62)认为“形”包括语法形式。Langacker认为这一差异不是一个小问题,也不是术语问题,而是涉及了理论的核心问题:语法的本质及其与意义的关系。

在这一点上,认知语法的看法一直就与先前的语言理论存在激进性的根本差异:语法在本质上具有象征性,其象征结构就在于语义结构和音位结构的配对,根据这一观点,语法或语法形式本身并没有对语义结构进行符号化,而只是包括了语义。假如语法可以完全简约为象征结构的结合体,我们就不能说语法的某一方面作为这种结合体的符号化成分。另外,人们在正常讲话时并不总能明确地意识到一些语法的范畴形式(如名词、动词、主语、宾语等),在英语中它们没有什么明显的符号化功能,在汉语中也是这种情况,这些范畴标记没有出现在语音流之中,所以语法形式不包括在“形义配对体”的“形”之中。

先前的语法理论就将语法形式视为一种形式,倘若我们还持相同做法(像GCG、RCG那样),何来的“激进”?若从这个角度来说,认知语法比起构造语法和激进构造语法更为“激进”!根据Langacker这一论述,我们将其观点以图表示如下:

图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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