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历史回顾
一、认知语法的出现背景
认知语法是Langacker等学者于20世纪70—80年代在对以乔姆斯基为首的TG语言学派进行反驳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这一时期乔氏理论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占据着主流地位,尤其是美国,即使至今还很有市场。TG语言学派理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假设之上的:
(1)人们的语言能力是天赋的,是与其他认知能力平行独立的一个模块,在语言能力这个总模块中还可细分出若干子模块,亦有学者(如Croft & Cruse,2004:225)将其称为Component(成分) ,如音位、句法、语义等。每个子模块都包括高度概括的规则(rules)和限制(constraints),仅描写了句子特征的某一维度,如音位子模块控制着句子的声音结构;句法子模块控制着句中词语的组合;语义子模块控制着句子的意义。除此之外TG学派还对句法成分作出了进一步切分: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甚至还有学者主张作更深入的区分,如Aronoff(1993)主张区分出词法成分(控制着词汇结构的内部形式),Vallduví(1992)主张区分出信息结构成分(控制着语篇和语用知识),等等。这样TG学派就通过这些子模块对语言信息的特定类型作出了严格的区分。
(2)不仅语言是自治的,而且句法也是自治的,不用参照意义就能对其形式作出系统的描述,这与二元论哲学观一脉相通,为形式主义句法理论找到了理论基础。
(3)坚持客观主义语义观(TG学派早期是忽视语义的,后来逐步改变了态度,开始考虑语义,但也是基于客观主义哲学理论建立起来的语义观),主张运用义素分析法,以及真值条件语义分析法(可根据相对于客观世界的真假值来确定语言形式的意义)对语义作出描写。
(4)倡导普遍语法。儿童头脑中天生存在生成句子规则的内在机制,其核心是普遍语法,它是以天赋的语言能力为基础的。普遍语法的规则系统可用数学上的“生成”思想来描写和组织,因此语言可视为一种递归性的生成系统,可用分解式方法(Reductionist Approach)来寻求语法形式和意义的最大概括的抽象表征单位,并用一套形式符号来表示,某一语言全部合乎语法的句子,就是基于这样一套形式符号,通过一套规则对其进行形式操作而生成出来的。
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Langacker教授于70年代就看出TG学派的致命要害,认为这一理论在将语言研究引入一个错误的方向,并开始着手创建一个全新的语法理论体系,最初被称作“空间语法(Space Grammar)”,他于1982年在“Language”上正式发表了“Space Grammar,Analysability,and the English Passive”一文。在此基础之上,他于1987、1991年先后出版了两卷本的《认知语法基础》(Foundations of Cognitive Grammar ),对自己的语法理论进行了详尽而又系统的论述。由于当时“Cognitive”一词亦已流行开来,为与其他学者用法一致起见,他将自己的理论更名为“Cognitive Grammar”。
与此同时还有一批学者也对TG学派上述的假设进行了严厉批判,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全新的认知语言学理论,他们坚持认为:
(1)语言不是天赋的,主要是后天习得的,语言能力是人们总认知能力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语言来自认知加工,体现认知方式,是一种基本的认知现象。对语言知识的表征与对其他概念结构的表征基本相同。语言知识不可能被明确地切分成各自独立的模块,词素、词汇、词法和句法是一个连续体。
(2)不仅语言不是自治的,而且句法也不是自治的(参见第三节),语法本身就有意义,而不是什么自治的形式系统,句法和语义不可分离。Langacker首先针对形式和意义相分离的形式主义分析方法提出了“象征单位(Symbolic Unit)”这一关键性概念,并将其定位于“音义配对体(Phoneme-meaning Pairings)”。
(3)认知语言学在批判客观主义语义观的基础上(参见第八章)逐步形成了认知语义学,主要研究人类的概念结构,认为它不是一种与客观世界相对应的简单的真值条件,也不是客观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镜像反射”,而是人们在体验的基础上通过认知加工而形成的,其形成与“识解”密切相关,必须借助人类基本认知方式来解释概念结构的组织方式。Langacker所倡导的“认知语法”主要从人类的“认知和识解”角度研究语言结构,研究人类语言系统的心智表征,克服了传统语法过分强调客观标准、忽视主观认识的倾向,充分考虑到人的认知因素在语言结构中的反映,着重用人类的基本认知方式来识解(construe)语言的规则,开创了语法研究的全新思路。因此Langacker在将发表的论文中认为他的认知语法本身就是一种构造语法理论(尽管当时没有运用这一术语),而且还是一种激进构造语法理论,提出了与当时占主流地位的TG学派一系列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彻底与其分道扬镳。
(4)认知语言学家都认为语法构造和语义结构因语言而有较大差异,特别是构造语法理论,为这一基本观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他们认为句式和句法范畴必须参照它们所用于的构造来定义,这一观点在跨语言对比研究时特别重要。构造是基于某一特殊语言的,即一个语言的构造在形式和意义方面与另外一个语言的构造很少完全对应,也就是说,一个语言有的构造不一定总能在另一个语言中找到对等的构造。激进构造语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简称RCG)更是强调了这一点。所谓“Radical(激进)”,就是说不一定在所有语言中都普遍存在对等的构造,这是针对普遍语法提出的严厉批判!因此,一个语言中的具体句式,乃至句法范畴只能相对于其所出现的具体构造来描写(这就是the Usage-based Research),不存在一个先验的、普遍的句法范畴(如名词、动词、形容词等,主语、谓语、宾语、及物分句等)集合,这些范畴是因语言而异的,因而就会有不同的特别构造。
二、从习语说起
为了保证模块理论的有效实施,TG学派认为在各个子模块中还应包括具有概括性的规则和限制,而把其他独特的性质(Idiosyncratic Properties)置于词库之中。通过各子模块中的规则和限制以及子模块之间的连接界面,就可对语言中所有句法特征做出合理的描写和解释,因此在TG语法分析中就不需要“构造”这一概念。
可是人们很快就发现,“习语(Idiom)”根本就不能通过句法子模块和语义子模块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规则作出预测,TG的模块论对其束手无策,于是人们就开始怀疑模块论,这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有效地表征句法。认知语言学认为,我们不仅要能表征高度概括的规律,还要解释个别特征的规律,这就引出了“构造”这一全新的分析理念,希望它既能解释特殊的习语构造,也能说明一般的语言构造。因此,构造语法理论始源于对“习语”的分析,并以此作为对TG语法的回应而逐步形成了构造语法理论。
学者们都认为大多习语具有规约性,不能从句法和语义角度做出细致的分解,例如习语“spill the beans”虽符合句法规则(V+NP),却难以通过连接句法子模块与语义子模块的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只有在这个习语里spill才有divulge的意思,至于习语kick the bucket、by and large、No can do、Believe you me、happy go lucky、make believe等习语,TG理论更是一筹莫展,在句法上找不到解释的方法,更不用说语义了,模块论在这里遇到了真正的挑战!
我们知道,即使在日常语言交际中,各类习语也是须臾不可缺少的,它们除正常意义之外,往往还与特定的使用语境密切相关,如Good morning和See you later等,除其正常意义外,还有开始和结束会话的语用功能;Once upon a time有开始讲故事的语用功能,Fillmore将这类习语称为“语用习语”,它们具有提供语篇信息结构的特征,仅分析其句法结构和语义特征,就根本说明不了它们的语用或语篇功能,模块论在这里走进了死胡同。
人类所有的语言都存在大量的习语,它们毕竟也是发话者语法知识中的一部分,语言学家不得不面对它们,必须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它们是如何被储存于发话者心智之中的,这个问题倘若不解决,语言理论的“充分性”又从何谈起?Fillmore等人(1988)认为可用“构造”来对习语做出合理的解释,且还可将其扩展用来表征一切句法结构,这样构造语法理论就始于习语分析而闪亮登场。后来认知语言学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和丰富了构造语法理论,并认为所有的语法知识都可用“构造”来做出心智上的表征。
三、Fillmore对习语的分析
Fillmore主要根据以下三个要素:词语选用、句法排列和语义解释,对习语作出分类(前三类为习语,第IV类为正常表达),现以Croft & Cruse(2004:236)论述为基础列表总结如下:
图 9.1
第I类习语:有些词仅能用于某些固定习语之中,不可用于其他场合,可叫做“专词专用”现象,如kith and kin、with might and main,此时正常的句法规则对它们一点也不适用。
第II类习语:对熟悉的词语作生疏的句法排列,出现了非常规搭配用法,因此它们在句法上和语义上都不符合正常规则,如all of a sudden、in point of fact等固定性习语,图式性习语也可能为这类习语。
第III类习语:熟悉的词语作熟悉的句法排列,但语义不符合规则,也就是说,没有产生按照各词的字面组合出的意义,如pull X's leg(开某人玩笑)、tickle the ivories(弹钢琴)等。
从图9.1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第IV类为正常表达,不是习语,TG语法中的句法规则仅能解释这一类的表达,这也足以可见,TG的模块理论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根本谈不上什么“解释充分性”。
(2)习语与非习语之间的差异主要不在词语选用和句法排列上,而主要在于语义解释是否符合一般规则。在I、II、III类习语中,词语选用和句法排列都有两种情况:符合规则(+)或不符合规则(-),只有当语义解释为“-”时,才被视为习语,因此语义解释的正常与否是区分习语与非习语的关键要素。
同时,Fillmore也发现违反词语正常选用和句法正常排列,但人们依旧可从其表达中猜出整句话的意义,即没有违反语义规则,也就是说在上表中可加上一种情况,即词语选用和句法排列为(-),语义规则为(+),如基于:
The X-er,the Y-er
的图式性构造可产生很多表达,如:
[1]The more you practice,the easier it will get.
[2]The louder you shout,the sooner they will serve you.
[3]The bigger they come,the harder they fall.
例[1]和[2]两句属于惯用组合性表达,句中的两个the不是定冠词,这属于生疏词语的选用;而且这种倒装性句式排列也是人们所不熟悉的用法,但人们还是能够获得整句的意义。例[3]则为固定性习语,因为其中的词语不可随意替换。从这三个例句可见,生疏词语作生疏排列时,不一定都是习语,这一方面说明了语义解释是否正常才是区分习语与非习语的关键要素;但另一方面也看出:语义解释正常,但选词和句法不正常时也可能不是习语。
(3)我们也可用原型范畴理论来解释习语的惯用程度。从上表可见,习语的惯用性有程度之别,按照Fillmore的观点,习语可分别从词语选用、句法排列和语义解释三个方面作出程度性描写,完全违反三者的为最典型习语,也就是Fillmore所说的第I类习语;违反两者的则为次典型习语,也就是Fillmore所说的第II类习语;若仅违反语义解释这一个要素的,则可视为习语范畴的边缘成分,即Fillmore所说的第III类习语。如果三个要素都不违反,那么就不是习语。当然了,是不是习语,违反不违反规则,是正常表达还是习语,这也可能会因人而异,因使用情景而异,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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