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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提价或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公平吗?

发布于 2024-10-13 17:31:52 字数 3386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0

理查德·泰勒、杰克·尼奇和我一起在温哥华工作的那一年,我们三人对经济交易中的公平性研究产生了兴趣,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这个话题很感兴趣,还因为我们每周都可以(也可以说是必须)制定一份新的调查问卷。加拿大的渔业及海洋部针对多伦多市失业的专业人员制订了一项计划,他们让这些专业人员负责电话调查,并且会支付他们一些薪酬。这一大群调查者每晚都要工作,因而我们也需要不断为他们供应新的问卷调查。由于杰克·尼奇的原因,我们同意每周设计一份调查问卷,用 4 种颜色印刷。我们什么都可以问,唯一的一个限定条件是问卷应至少提到一次鱼,这样也好跟渔业及海洋部扯上点儿关系。这项工作进行了几个月,这几个月里我们疯狂地收集数据。

是什么造成了商人、雇主以及房主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我们研究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看法。问卷中的首要问题是:因为这种不公平行为招来的骂名是否会使他们追逐利润的行为收敛些?我们的发现是:会。而且我们还发现,公众评估哪家公司也许真的(不)会收敛时所依照的道德原则可以明鉴得失。其基本原则是,当前的工资、价格或租金设定了一个参照点,不可违背这个参照点。有些公司将自身的损失强加给顾客或工人,使自己回到交易参照点,这样做是不公平的,除非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请思考下面的例子:

一家五金店一直以 15 美元的价格出售雪铲。某日下了大雪,第二天早上店主就将雪铲的价格提高到了 20 美元。

你认为这种行为:完全公平可以接受不公平很不公平

按标准的经济行为模式来看,这家五金店的行为是公平的:通过提高价格来回应需求的增加。而调查对象却不这么认为,82%的人选择了不公平或很不公平。他们显然是将大雪前的雪铲价格看成了参照点,而将提升的价格看成是店主强加给顾客的损失,因为这家店并不是不得已才这样做的,而是因为它选择这样做。我们发现公平性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不可利用市场的力量将损失强加给他人。下面的例子在另一个情境下(因为这些数据是 1984 年收集的,所以美元的价值应该调至约 100%的通货膨胀状态)说明了这条原则:

有一家小型复印店,店里只有一位雇员,他在这里工作有 6 个月了,每小时赚 9 美元。店里的生意还算景气,但当地一家工厂倒闭了,失业人数上升。现在其他小商店里雇用的可靠员工工资都是每小时 7 美元,工作量和复印店里那位雇员的工作量相似。之后,这家复印店店主也将其雇员的工资降到了 7 美元。

那些调查对象不赞成这种做法,83%的人觉得这种行为不公平或很不公平。然而,略微变动一下这个问题就可以澄清雇主的责任。同样是在高失业率的地区,同样是一家赢利的商店,但情况是:

现在的雇员辞职了,雇主决定支付新的雇员每小时 7 美元的工资。

大多数人(73%)觉得这种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这表明雇主并没有支付每小时 9 美元的道德义务。这种权利是个人的:即使市场允许雇主降低工资,雇员也有权利维持自己的工资。新雇员没有权利以之前雇员的工资作参考,因而雇主可以降低其工资,这样做不应该被看做不公平。

这家公司有其自身的权利,即保持当前的收益。如果该公司面临损失的危险,也可以将损失转嫁给别人。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在收益下降时降低工资是不公平的。我们称这种原则是公司和与公司有关联的个人之间的典型双向权利。受到威胁时,公司的自私行为可被看做是公平行为。人们甚至认为这家公司连部分损失也不必承担,它完全可以将这种损失转嫁给个人。

不同的原则制约着公司追求利益或避免利益损失的行为。当公司生产成本低时,公平性原则就不会限制公司将财富分给顾客或雇员。当然,若公司分摊赢利,我们的调查对象就会更喜欢这家公司,并觉得这家公司更公平;若不分摊,他们也不会认为该公司做法失当。他们只会在公司利用权力违背与雇员或顾客间的非正式合同时,或者在公司为自身赢利而将损失强加给别人时才会表现出愤怒。研究经济公平性的学生们不应该去评判公司最应该有的举措,而应该找到区分遭人厌恶、应得到惩罚的行为和可接受的行为之间的分界线。

在把这篇研究报告提交给《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时,我们当时并不是很乐观。我们的文章是对当时经济学家们公认的知识的挑战,即经济行为是受自身利益驱使的,而与是否公平无关。我们的研究依赖于调查结果,而经济学家对此并无多大兴趣。杂志的编辑把我们的文章送给两位经济学家评估,这两位经济学家并没有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后来才知道他们的身份,他们是编辑能找到的最和善的人了)。编辑的做法是明智的。这篇文章如今常被引用,而且其结论也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最近有很多研究都支持这个以参照点为基础的公平性实验的结果,而且这些研究还表明公平性在经济学中是很重要的,关于这一点我们过去曾经怀疑过,但没有得到验证。违背了公平原则的雇主会受到生产力下降的惩罚,标价不合理的商人也会失去一部分销售市场。以较低价格卖出近期以较高价格购进的商品会使这位商人此后从这家商品供应商进货的量减少 15%,即每位顾客都会分摊到 90 美元的损失。顾客显然将低价位看成了参照点,而且由于多付了钱,他们会认为自己也遭受了损失。尽管反应最强烈的顾客是那些以较高价钱买了更多商品的人,而且新价目表中较低的价格增加了产品销量,但按底价购物的那些顾客的损失其实远远超过他们所得的。

如果认为自己遭遇了不公平的人想反抗,那么这种将损失强加给别人的行为就会有风险。实验表明,不公平行为的旁观者也常会被卷入惩罚当中。神经经济学家(将经济学和大脑研究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科学家)使用核磁共振成像仪检测了人们的大脑,这些人惩罚某人对他人做出的不公平行为。令人惊讶的是,利他惩罚会伴有大脑“快乐中心”的活动加强的情形出现。这表明保持社会秩序和公平原则的做法会通过利他惩罚而得到回报。利他惩罚能将这个社会凝聚到一起。然而,我们的大脑在奖赏无私慷慨行为时不能像在惩罚自私吝啬行为时那样实在。我们在这里又发现了得失间的不对称。

损失厌恶和权利的影响远不只存在于金融交易领域中。法官很快就能看出它们对法律和司法行政的影响。在一项研究中,戴维·科恩(David Cohen)和杰克·尼奇发现,在法律决策中真正的损失和可预测的所得之间有着明显区别。例如,在运输中丢失货物的商人可得到实际损失的赔偿,但损失的利润却不可能得到补偿。90%的财产起诉存有的相似原则也证实了参照点的道德地位。在近期的一场讨论中,埃亚尔·扎米尔(Eyal Zamir)提出了一个颇具挑衅性的论点,即法律对挽回损失和补偿失去的所得之间的区分,也许可以凭借其对个人幸福的不对称影响使自身的行为合理化。如果遭受损失的人比没能赢利的人遭受更大的损失,他们也许应该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示例—损失问题
“这项改革肯定无法通过。那些必然受损的人会比那些必然获利的人更加强烈地反对这种做法。”
“他们都认为对方作出让步时不会感到痛心。当然,他们都错了。这正是损失的不对称性的表现。”
“如果他们觉得利益的蛋糕的确在变大,就会发现再次商议更容易。因为他们不是在分配损失,而是在分配所得。”
“这儿的租赁价格直线上涨,但房客认为我们不应该提高租金。他们觉得自己有权利享受当前的利益。”
“我们的客户对价格上涨并无抱怨,因为他们知道我们的成本也上涨了。
他们尊重我赢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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