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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关于货币定义的一些题外话

发布于 2024-01-20 22:42:16 字数 347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0

货币通常被定义为那种获得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①,但在一个共同体中,为什么只应当有一种货币被普遍地(或广泛地)接受,却不得而知。我过去有几年曾生活在奥地利边境地区,那里的杂货店主和大多数其他商人,都很乐意接受德国马克,跟接受奥地利先令一样高兴;只有法律才禁止设立在萨尔茨堡的德国银行,像它们在离此不过10里开外的德国境内那样,用德国马克开展其业务。同样,在奥地利成百个旅游胜地,经常接待来自德国的旅游者,其中大部分地方都接受美元,它跟德国马克一样受欢迎。我相信,这种现象在美国与加拿大、美国与墨西哥两国漫长的边境地区,恐怕也一样常见,在其他国家的边境地区也同样如此。

不过,尽管在这些地区,人人都乐于按照当时的汇率接受若干种不同的货币,但个人可能仍然使用各不相同的货币来持有(作为淸偿准备金)、订立未来偿付的合同,或打入他们的账户,而该共同体则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对不同通货的数量之变动作出反应。

上面说到几种不同的货币,我们指的是具有不同名称的货币单位,它们彼此间的相对价值可能会不断波动。我们必须强调价值不断波动这一事实,因为,它们并不是我们区别各种交换媒介的唯一一种办法。即使它们用的是同样一套单位(比如美元、法郎),其被人接受的程度(或流动性,也即让其成为货币的特质)或不同群体的人们乐意接受它们的程度,也大相径庭。这也就是说,不同种类的货币之间的区别,可能不止一个维度。

货币与非货币之间并无清晰的界限

这也意味着,尽管我们通常都以为,作为货币的东西与非货币性的东西之间,存在着一条严格清晰的界线——法律也一向试图要作出这样明晰的区分——然而,一旦我们考虑到货币历史的演变过程,就会发现,根本不存在这样淸晰的区分。我们看到的毋宁是一个连续统一,具有程度不等的流动性、或具有可不受其他东西之价格波动影响之价值的东西,其可发挥货币功能的程度,其实是渐次变化的。②

长期以来,我发现,向学生这样解释是很有效的:我们用一个名词来描述货币,其实是个不幸的事情;如果“货币”一词是个形容词的话,可能更有助于我们理解货币现象,这个词描述的不同的东西可能具有程度不等的某种属性。③基于这一理由,“通货”(currency)一词可能更为恰当,因为,在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人群来说,作为货币的那些东西将会具有程度不等的“流通性”。

虚假的精确性、统计测量和科学的真相

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难题,这个难题在我们试图说明关于经济生活现象的不那么恰当的定义时,经常会碰到。为了简化我们对于非常复杂的相互关系的描述——否则我们就可能无法描述这些关系——我们就刻意作出某些截然的区分,而在实际生活中,对象的不同属性其实是渐次变化的。当我们试图在商品与服务、消费品与资本品、耐用品与消耗品、可再生性商品与不可再生性商品、特种商品与多功能商品、可替代性商品与不可替代性商品之间作出明晰区分的时候,也会面临同样的困境。所有这些区分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们常见的追求虚假的精确性从而把这样的分类视为可量化的指标之时,这种区分却可能是误导性的。这里涉及到的简化过程,有的时候确实是必要的,但也总是危险的,已经导致了经济学中的很多谬误。尽管分门别类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清晰地、毫不含糊地将这些东西分成两个或更多截然不同的类。我们经常这样做,我们也许‘经常必须这样做,仿佛这种区分是实有其事;然而,这样的做法却非常容易让人上当,并会得出完全错误的结论。④

法律拟制与有缺陷的经济学理论

同样,人们也可以作出法律拟制(legal-fictions):存在着一种清晰界定的被称为“货币”的东西,可以与其他东西严格淸晰地区分开来;这样的一种拟制,旨在满足律师或法官的工作,但在人们探讨与货币有关的事件的典型后果的时候,这种拟制从来就不能成立。当它导致人们出于某种目的而要求只能使用政府发行的那唯一一种“货币”或只能有一种东西可以被称为该国的“货币”的时候,则带来了更大的危害。我们下面将会看到,上述看法也会导致人们发展出一种解释货币的单位价值的经济学理论,尽管在其简化了的假设条件下,这种理论会给我们一些有用的粗略估计值,但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正在讨论的难题,却毫无助益。

对于下面的讨论来说,重要的是记住一点:不同的货币的区别可以表现在两个可能并非毫无关联的方面:人们接受它的程度(流动性)和人们对其价值之变动的预期(稳定还是易变)。稳定性的预期显然会影响某一种货币的流动性,但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短期内,流动性有时比稳定性更为重要,或者一种更为稳定的货币由于某种理由而只被很有限的人群接受。

含义与定义

这里或许是个合适的地方,我们可以对我们在此后将要频繁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清楚看到,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中,说“通货”(currency)比说“货币”(money)要更为恰当一些,不仅是因为前一个词更容易谈论其复数形式,也是因为,诚如我们上面已经看到,“通货”突出强调了某种属性。我们也将用“通货”一词——也许与其最初的含义略有冲突——不仅包括纸币和其他形式的“常用货币”(hand-to-hand-money),也包括支票中的银行存差及其他可以用以发挥支票之大多数功能的各种交换媒介。不过,诚如我们在上一段中指出的那样,我们没有必要在货币与非货币之间作出非常清晰的划分。读者如果能够始终记住下面一点则会大有裨益:我们所研究的其实是其被人接受的程度不等的一系列对象,这种程度会在不知不觉中向较低水平递减直至那些显然不能充当货币的东西。

尽管我们将频繁地发行通货的机构称为“银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银行都会发行货币。在提到货币间的兑换率的时候,我们将始终使用“兑换率”(rate-of-exchange)—词,并用“通货交易所”(currency-exchange)(类似于股票交易所)来指有组织的货币市场。当我们在探讨流动性排序中处于两可程度的情况时——比如旅行支票、信用卡和透支——我们偶然也会说“货币替代品”(money-substitutes),断言他们到底属于流通中的通货还是不属通货,是相当任意的。

①这个定义是CarlMenger[43]提出的,恐怕也是他的著作终于淸除掉了那种中世纪的概念,即货币或者说货币的价值,是国家创造出来的。Vimring[61],p.9报道说,中国人早期用一个词来表达他们对货币的认识,这个词字面上的意思是“用做流通媒介的商品”。现在更为人普遍使用的说法是,货币是流动性最髙的资产,当然(Carlile[8]早在1901年就指出了)也是同样的意思^充当某种被人广泛接受的交换媒介,这只是一种要充当货币的东西所应具备的功能之一,而一种普遍被人接受的交换媒介一般还需要具备记账、价值储藏、作为延期支付之标准等等功能。而货币乃是一种“支付手段”的定义,则纯粹是同义反复,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预设了以该货币发生之债务。参见L.V.Mises[45],pp.34及以后各页。当然,货币乃是被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的定义,也必然意味着,即使在一国韁域内,也必然存在着一种货币,它比所有其他货币更为人普遑接受;可能存在着被接受程度相同的货币(我们称之为通货可能更为便利),尤其是其中一种可以迅速地以一个公认的——尽管可能不是固定的——比率兑换成其他货币的时候。——琢注

②见J.R.Hicks[33]。——原注

③由于这个理由,Machlup有时会说“货币性”(moneyness)、“接近货币性”(near-moneyness),见Machlup[39]0 原注

④这种做法在统计学家那里尤其常见,他们的统计技术要得到发挥,通常得依赖于使用这样的分类。经济学中流行的趋势是只接受那些经过统计学检验的理论,尽管这种趋势使我们能够得出某些大致接近真理的有用的结论,比如货币价值的数量理论,但这种做法实在是徒有其名。本文中讨论的设想将使经济理论中的大多数童化方程根本派不上用场。为了使某一研究題目更容易用数学处理而引入现实世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严格的区分,并不能使其研究更科学,而只能使之更不合乎科学。——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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